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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司法考试培训:国际经济法中关于外资企业终止的讲解

来源:深圳华旭教育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13/1/8 9:27:00

           深圳司法考试培训:咨询电话:400-0088-373   QQ:1595942955    联系人:李老师

    【案例】某外资企业董事长提供以下情况:该企业于1994年5月在申请注册,主要生产木器家俱,但由于经营不善,已亏损达500万元,于是其决定解散该企业?但该董事长不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企业终止的规定,也不知道企业终止后,如何清算,于是就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给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如果这件事交给我们来处理,我们会怎么办呢?或许有的同学会翻查法条得知:外资企业终止的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5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企业经营期限届满;(2)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商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破产;(5)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已出现。

     那么企业委托我们来出一份法律意见书,仅仅是为了知道他们符不符合的企业终止的条件吗?不是的。希望同学们作出司考。

  外资企业的清算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如果是由于前面讲到的第(1)(2)(3)(6)项所列的情形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根据本细则第77条至第80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外资企业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费用应从外 资企业现存财产中支付清算终了,外资企业的清算净收益即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剩余财产,按照外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购买权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注销营业执照从上可见,贵企业可以终止企业,但必须依照我国的法律依法进行清算。

    上述也是意见书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因为法律不只是要告诉人们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更重要的是要让我们知道,我们应当怎么做。希望同学们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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